陈钊律师亲办案例
罪轻辩护实例之三——“醉驾”无“罪”
来源:陈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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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6年6月26日21时许,贺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荔城区新度镇下坂村往涵江区三江口镇方向行驶,途经荔园路与天妃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乙醇浓度为93.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办理情况:林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查阅案卷材料,到看守所会见贺某,与律师团队研讨处理方案,后经与公安、检察院经办人员沟通,认为贺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处理结果: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采纳林律师辩护意见,对贺某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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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钊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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