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9日晚,被告人蒋某某伙同同案犯向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城厢区 酒店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蒋某某到另一包厢邀请服务员金某一同外出吃夜宵时与该包厢内的客人发生争执,遂纠集人员与该包厢内的叶某、翁某等人互殴。被害人徐某某参与互殴。期间,蒋某某从酒店后门离开数分钟后,伙同同案犯冉某等人持砍刀再次进入酒店,在该酒店内蒋某某持警棍殴打被害人徐某某头部等部位,同案犯马某亦持马砍击被害人徐某某,致徐某某死亡。
案发后,陈律师接受蒋某某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到检察院复印案卷材料、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蒋某某,与专业律师团队研讨,与公、检、法承办人沟通,制定辩护方案。经陈律师辩护,一审法院采纳陈律师辩护意见,蒋某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详细判决情况可详见(2015)莆刑初字第6号。